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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被误切 医院判赔20万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
2000-06-11 来源:生活时报 谢怀斌 我有话说

6月9日上午,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宣布判决一起重大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判决二七厂医院赔偿受害人李薇各种经济损失、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计20万余元。判决宣布后,受害人认为赔偿数额太少,而医院又认为赔偿数额太多,提起上诉的可能性很大。

据了解,黑龙江省来京的现年36岁的无业人员李薇,于去年5月4日下午感到右下腹疼痛,遂到附近的二七厂医院急诊室就诊。该医院急诊科以“腹痛待查、孵巢脓肿、慢性盆腔炎急性发作、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而收入院治疗。当日晚10时许,经妇科医生手术会诊发现患者左右卵巢粘连严重,且无法暴露,担心手术拖延会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实施双侧附件切除手术。又考虑双侧附件粘连严重,保留正常卵巢组织可能性不大。在未征求本人意见和向患者家属讲明手术后对患者生育及生理功能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于夜间零点进行双侧附件粘连松解手术中,将双侧卵巢、输卵管及左右侧肿物切除。

李薇得知情况后于今年年初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七厂医院赔偿医疗费18万元、护理费及家属来京住宿费1万元、误工费4万元、交通费3万元、精神损失费24万元,以上计50万元。

丰台法院受理此案后,又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原告人李薇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属四级伤残”,考虑到医疗缺陷造成双侧附件缺失的后果中,存在原有病变,即右侧附件已无法保留,左侧卵巢的巧克力囊肿仅能保留部分的病理基础,认为医疗缺陷在伤残后果中所占的参与度为50%。

被告二七厂医院在答辩中称:李薇的生理功能在实施双侧附件切除后,不必要靠终身服药来维持,其女性特征的雌激素需要量小,可由肾上腺取而代之。故不同意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给付所欠医疗费用2000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七厂医院在对患者李薇实施手术时,在未征求患者及其家属意见和讲明手术后产生的后果的情况下,将可以保留的卵巢组织与病态卵巢组织一并切除,其行为直接侵害了李薇的身体健康权,被告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于6月9日宣布了判决。判决被告二七厂医院给付原告人已支付的经济损失计4784.5元、误工费6249.16元、伤残生活补助费138731.5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医疗事故经济补偿费8000元、退还住院押金1000元。承担李薇尚未付的医疗费2691.86元和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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